APF 成員在國家層級採取的行動是本《行動計劃》的基礎。
這些行動將包括國家人權機構制定內部的、
為加強保護和促進人權捍衛者權利之能力的作業計畫,以及為確保人權捍衛者權利的對外計劃和與夥
伴的合作。考慮到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成員的地域和文化多樣性,本《行動計劃》並未制定一套
通體適用預定的工作計劃,相反地,國家行動將為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成員之間的差異進行調
整,並允許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國家應對措施。
國家行動 1:
提倡各國法律對人權捍衛者的保護;
• 審查國家保護制度
• 倡議國家立法保護人權捍衛者
• 支持有關人權捍衛者權利的政府政策和計劃
在法律、政策和政府計劃中明文承認人權捍衛者的權利在任何國家皆是一項基本的保護機制。APF 成
員將繼續在各自管轄範圍內倡導為人權捍衛者提供國家法律保護。
這將有助於反制在本區域內試圖限
制人權捍衛者並使其噤聲的限制性立法的趨勢。
,各國已承諾透過支持立法、行政和其他步驟,以確保在國家系統中有效保障《
根據《人權捍衛者宣言》
宣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儘管國內立法和政策的內容不受國家人權機構直接控制,但它在議會、政府
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中發揮著至關重要的倡議和諮詢功能,以確保關於人權捍衛者保護的國家法律、政
策和計畫能夠符合《宣言》和其他適用的國際人權標準。
維護法律保護的最合適方法和國家人權機構的作用方式在每個國家都有所不同。
這些方法取決於國家
人權機構與其政府之間的關係、政治氛圍、以及公民空間的廣度。
亞太地區的一些國家人權機構成功地
在支持相關政府部門制定保護人權捍衛者的法律方面提供技術諮詢。這通常需要與司法機構、警察和
其他受影響的獨立機構,例如監察使機構,維持建設性的合作關係。
在這過程中,由「國際人權服務社」
當政府表示有合
ISHR 和一組專家基於《人權捍衛者宣言》標準的示範立法已被證明是一個重要的工具。
作與參與的意向時,國家人權機構也支持了政府為人權捍衛者制定保護性的政策和計劃。對於尚未參
與倡議立法的那些 APF 成員而言,系統性檢視國家立法以確認對人權捍衛者保護的差距將是關鍵的第
一步。
有些國家人權機構為確保人權捍衛者的法律保護,積極採取了其他替代倡議策略,包括通過公共利益
訴訟、國家詢查和其職權範圍內允許的手段。如果政府或其他政治行為者對人權捍衛者的權利懷有敵
意,這些對抗式的手段可能較為合適。
APF 的成員承諾使用最適合其國情的倡議方法和技術諮詢,來支持對人權捍衛者的法律保護。
為此,APF
成員必須借鏡亞太及其他地區的其他國家人權機構的成就和經驗,並由此開展合作和經驗分享。
第三部分:國家行動 |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