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行動 4: 促進人權捍衛者的安置和休養; • 國家人權機構支持既有的對面臨風險的人權捍衛者的安置和休養 • APF 支持國家人權機構制定國家人權機構主導的國家安置和休養計劃 APF 及其成員將支持區域性為風險中的人權捍衛者提供的,在安全環境的安置和休養。 這將包含通過 既有機制促進對人權捍衛者的支助,包括歐盟臨時安置平台、女性人權緊急行動基金亞太應急專款、前 線捍衛者保護專款、以及休息與休養獎學金、亞洲人權及發展論壇為風險中的人權捍衛者提供之保護 計劃等等。APF 也將與歐盟代表、大使館、公民社會代表和國際組織緊密合作,以確保這些全球性計劃 可供本地面臨風險的捍衛者使用,並通過 APF 成員國家人權機構進行宣傳。 為了補充現有的全球機制,並認識到國家人權機構工作人員本身作為人權捍衛者所面臨的風險,APF 將在安全且適合國家情況的前提下支持其成員制定自己的人權捍衛者安置或休養計劃。 此些計畫可以 利用諸如證人保護計劃之類既有機制,並可整合到國家行動 4 中描述的早期預警系統中。 區域行動 5: 支持國家人權機構的建立; • 向政府提供技術援助以建立新的國家人權機構 • 支持現有機構、擴大其職權並使其成為國家人權機構 APF 承諾繼續支持在整個亞太地區建立國家人權機構。 國家人權機構作為人權捍衛者,對於各自的國 家範圍內的人權保護和促進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通過自身的計畫和在國家法治體系中的獨特地 位,國家人權機構也為人權捍衛者提供保護、並在各種利害關係人中提高對人權捍衛者的認識。 在亞太 地區(APF 的地理區域)的 57 個聯合國成員國中,只有 25 個國家擁有經國家人權機構全球聯盟評鑑且 為 APF 的國家人權機構。 這意味著亞太地區僅有不到一半的國家擁有經過評鑑的國家人權機構來支持 保護和促進人權捍衛者的權益,這顯示了嚴重的人權保護真空地帶。 在《行動計劃》的執行中,APF 將致 力於支持五個新的國家人權機構的建立,並就符合《巴黎原則》的體制結構提供建議。這將改善人權捍 衛者權利的總體保護和促進環境。這項工作可能涉及直接與政府合作並就建立新機構提供建議,或者 在適當情況下支持現有機構(例如具有善政職責的監察員機構)以將其職責範圍擴及包括保護和促進 人權。 第2部分:區域行動 |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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