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亞太地區獨特的體制景觀和 APF 成員之間的多樣性,有必要在區域層級作出策略反應。
區域行動
者,包括 APF,在支持人權捍衛者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向國家人權機構和公民社會提供技術支援
以應對嚴重的侵害行為、為人權捍衛者動員政治支持、和動員國家人權機構關注區域層級的侵害行為
和提供保護間的差距、並促進整個區域的思想交流,以加強本地的保護和促進能力。
支持人權捍衛者的主要區域盟友包括如亞洲人權及發展論壇等區域公民社會行動者;在區域內活躍且
本身即是人權捍衛者或人權捍衛者權利倡議者的國際民間社會組織;聯合國人權高專辦、開發計畫署
和環境署等國際組織在區域的派駐者;以及外國使館和代表團,包括歐洲聯盟(歐盟)
,其中許多已經建
立了人權捍衛者支持計劃。
區域行動 1:
支持有關人權捍衛者的區域政策
• 在區域層面倡議人權捍衛者的權利
• 與政府間機制合作爭取人權捍衛者的權利
APF 成員,無論是集體或個別,都承諾支持發展有關人權捍衛者的區域政策。
如上所述,與非洲,美洲和
歐洲不同,亞太區域的獨特之處是缺少區域人權機制,可讓 APF 成員集體參與人權事務。
因此,為支持
亞太區域的人權捍衛者而開展的倡議和區域政策需要採取彈性和創新的方法。APF 支持其成員或成
員群體,與整體或部分存在於亞太地區的政府間機制合作,例如東協政府間人權委員會(AICHR)、太平
洋島國論壇秘書處(PIFS)、南亞區域合作聯盟(SAARC)和阿拉伯人權委員會。
次區域以及區域的政策
制定重要機制,透過它以實現為人權捍衛者的許多行動和支持計畫。
區域行動 2:
與區域性民間社會行動者和國際夥伴互動;
• 在區域層級建立並加強與民間組織的關係
• 與國際社會的區域代表進行合作
如同在國家範圍內,亞太地區的公民社會在保護和促進人權捍衛者的權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公民
社會組織本身往往就是人權捍衛者,在區域層級,它們同時還有為各國人權捍衛者提供倡議及聯繫的
重要功能。APF 將持續與主要的區域公民組織、區域人權捍衛者網絡、以及活躍在區域層級的國際公
民組織合作以執行本行動計劃,包括透過協調這些公民間組織與 APF 成員之間的關係。
這可能涉及在
政策制定、聯合動員資源、人權侵害數據收集和分析、保護處於危險中的人權捍衛者的方案、以及國家
人權機構合作計劃等方面的合作。APF 及其許多成員與許多公民社會盟友保持著強有力和有建設性
的關係;此關係為本行動計劃的一部分,將予以加強。
關鍵的國際夥伴:聯合國各機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任務負責人、大使館、研究機構和國際捐助者,也
將因他們對人權捍衛者權利的技術、政治和財政支持在區域層面洽談合作。
第2部分:區域行動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