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人權捍衛者的區域行動計畫 亞太脈絡 與非洲、美洲和歐洲不同,本地區是唯一沒有區域人權框架或執法架構的區域。 有一部分可以歸因於亞 太地區深厚的文化、民族、語言和地緣政治的多樣性。區域人權機制的發展已取得了一些進展,例如阿 拉伯聯盟和東南亞國家協會(東協)等區域政府間機制,但這些機制僅涵蓋了亞太地區的一小部分,且 缺乏接受個人申訴、並對成員國發布具約束力的決定的能力。 亞太地區的體制環境給人權捍衛者帶來了許多挑戰、也限制了 APF 在真正的區域層次代表其所有成員 共同行動的可能。 由於在倡議、政策制定和解決個人人權爭端方面未有明確的區域對象,這促使 APF 將 與人權捍衛者權利相關的工作轉至國際與國家層面上。 然而,儘管在區域層面面臨挑戰,APF 仍將通過 本《行動計劃》支持創新作法,以加強在區域層次保護和促進人權捍衛者的權利。 企業與人權 私營部門行動者(尤其是從事跨越國境業務的跨國公司)經常參與於亞太地區侵害人權捍衛者權利的 行為。私營部門的侵害行為有多種樣態:通過外包私人保全公司和民兵來威脅那些反對破壞性地方發 展的人權捍衛者、在服裝製造業或漁業等高風險行業剝削移徙工人、或者花費重金採取法律行動對人 權捍衛者進行司法騷擾,意圖阻止人權捍衛者對人權侵害行為發聲。私營部門尤其常見於針對環境人 權捍衛者和基層原住民族捍衛者的侵犯行為中,由於他們扮演領導角色,代表受礦業、伐木業和其他資 源採集計劃所影響的社群向跨國企業發聲。 「企業與人權資源中心」在其 2020 年 3 月的年度簡報中表示,在全球範圍內,對調查企業活動的人權 捍衛者進行的司法騷擾增加了48%,而東南亞則是「針對公眾參與的策略性訴訟」 (SLAPPs)的全球熱 點,也就是藉由操縱國家法律制度,以非法方式針對實為合理的主張或抗議活動。人權高專辦關於《聯 合國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的評論確認了這種風險: 「(各國)還應確保正義的允諾不受司法程序的腐敗影響、確保法院不受其他國家機關和商業行為者的經濟 或政治壓力影響、並確保人權捍衛者的合法與和平活動不受到阻撓。 」 在泰國,由於反對破壞環境和社會的開發項目,人權捍衛者常面臨來自私營部門的威脅和恐嚇。 2020 年 4 月,來自泰國中部 Bamnejnarong 社區的一群當地村民對計劃在該地區開始營運的一家大型外資鉀 肥開採公司進行了和平抗議;抗議活動由當地的跨性別行動家和反礦業活動者桑索・當納隆(Sunthorn Duangnarong)協調,他被警察逮捕並被拘禁,且無法與律師接觸。 亞太地區的移徙工人面臨著來自促成其移民的私營部門雇主、或在剝削條件下僱用處於脆弱處境的無 證件移民或難民的雇主所構成的虐待威脅。移徙工人以及經常參與剝削的跨國公司的情況,需要亞太 地區國家人權機構之間進行跨境合作,以有效地監測和報告人權侵害行為。 延伸閱讀: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Resource Centre (2020): Defending Defenders: Challenging Malicious Lawsuits in Southeast Asia OHCHR (2011): Guiding Principles on Business and Human Rights Implementing the United Nations “Protect, Respect and Remedy” Framework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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