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75 我 們 一 起 走
也應透過不定期評估來檢視原住民族主觀
的幸福感,例如,臺灣對於各種族群的尊重
原住民族權利相關建議
權利項目
土地及自然
資源權利
身分權
姓名權
工作權
教育權
住房權
獲得公衛、
醫療、社會
保障及社會
服務的權利
平等參與
文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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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及對各種文化的友善程度,感到滿意的
比率。
現況缺失與建議內容
全盤檢討及規劃適宜的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並審視及修正諮商機制,逐步落實
承認並回復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義務。應全面審視並修正諮商機
制,尊重原住民族自由、事前、知情同意的權利。
《原住民身分法》的修正或制定,應確實保障原住民族自我認同及民族意願。
現行姓名登記仍規定不得單獨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登記,應保障原住民族
選擇使用自己的語言,並實施提升相關部門公職人員專業知能的培訓計畫。
應調查各機關原住民籍任職情形,檢討原住民籍師資及軍警職等培育、考試
分發、工作升遷機制,以提升具原住民籍身分者進聘的可行性。宜加強原住
民族師資培育,避免原住民族學生的受教權受到影響。
落實保障原住民學生修習師培課程機會,使師資深入瞭解原住民族文化,提
供學生適性輔導,達到「全民原教」目標。針對都市地區設計妥適的幼兒族
語教育政策,建立孩子對於身分的認同與自信。
因應莫拉克風災的興建永久屋方案,導致土地產權、部落耕地及水源不足、居
住空間及產業發展受限等問題,應訂定具備文化敏感性的土地與住房政策。
原住民族健康指標,與全國相較仍具落差,應訂定因地制宜的原住民族醫療
服務並建立醫療機制,以提升服務量能及永續發展。
針對任何牽涉到原住民族文化權利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應該在制
定階段經由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機制,確保權利主體在自由、不受強迫,且具
備充分資訊的情況下,參與政策制定。同時正視平埔族為我國固有族群,應
保障其參與文化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