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及期間」
,並廢止過時函令,原則上允許禁見被告訂閱報紙、收看電視
及收聽廣播,值得肯定。惟法務部函請所屬檢討改善後,自2018年1月至
5月僅有1例允許禁見被告與特定家屬接見,實務執行層面並無明顯之改
善,司法院亦無相對應作為,為保障被告之基本人權,仍有待賡續檢討。
49. 法院對於受羈押禁見處分之少年,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視個案情節決
定其得與家人、師長會面之範圍,而不得全面禁止少年與任何人會面,
否則將斷絕家庭支持,嚴重傷害其身心健康,不符保護理念。惟2012年
至2017年,有11件21名少年被法院裁定羈押禁見,該等少年單獨隔離監
禁於狹小囚室,不能與家人、親友、師長通信會面,且禁止收看電視、
收聽廣播,開封日每日僅有30分鐘活動,欠缺人際活動及必要之教育輔
導,不符兒童權利公約之基本內涵。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矯正署於
2019年起的智慧監獄計劃中建置「智慧行動接見」
,家屬可透過手機與少
年視訊接見。
防止單獨監禁及其相關情形
50. 矯正署依據修正前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於2016年11月11日函示允
許少年觀護所將「有擾亂秩序行為之虞」的違規少年收容於鎮靜室,
每次期間最長可達7日,違反修正前羈押法第5條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
實施通則第36條,甚且可施用腳鐐,以此方式對少年之肉體或精神施
以劇烈痛苦,均嚴重侵害兒少人權。又2020年1月15日羈押法修正後,
明定收容被告至鎮靜室,應立即陳報法院裁定核准,收容期間最長不
得逾24小時,然此本於人權考量之美意,卻未能擴及適用於少年觀護
所之各種少年,且矯正署雖已著手研訂「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
條例草案」
,並允諾於該草案施行前之過渡期間停止適用2016年11月11
日之函示,但尚未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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