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惟法務部前逕行「註銷」假釋之函釋及做法,雖名為「註銷」,然 實質上產生撤銷假釋之效果,亦將招致受刑人需重為入監服刑,對於人 身自由權之侵害,卻無法律明文之事由,又無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及 得命受刑人再入監,已違反憲法第23條、第8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法務部業修正監獄行刑法,明 確規定廢止假釋程序、法律效果及其救濟程序,並於2020年1月15日總 統修正公布。 羈押與收容 36. 針對偵查階段未受偵查組檢察官羈押,而反於審理階段受羈押之情節, 若於法官決定羈押時,僅由非原承辦檢察官之公訴檢察官表示意見,對 被告之保障恐有不足,且該公訴檢察官是否係基於對案件全貌充分瞭解 所表達之意見,非無疑慮。又倘偵查階段與審理階段皆建立在同一犯罪 事實之情形下,卻僅由公訴檢察官表示意見,亦難使被告心服。故就涉 及侵害被告重大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務部允宜建立機制,使偵查檢 察官亦能表示意見,以緩解當事人與檢察官間之對立,減少衝突發生。 觀察勒戒 37. 司法院與法務部就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應繼續收容之 規定,因未明定法院強制戒治裁定期限,肇致裁定日期超過觀察勒戒人 執行期滿日期,構成法律漏洞,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2項視為撤銷 羈押之規定,相去甚遠,侵害基本權利至鉅,自應妥為檢討所涉法令及 措施,以符憲法第8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所定人身自由之 保障。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司法院與法務部依監察院上開調查意旨 提出修正要點,經立法院於2018年6月13日修法通過。 38. 我國司法實務就觀察勒戒處分之執行,因現行法律並未對於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者,明定法院應裁定強制戒治之期限,肇致縱使觀察勒戒執行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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