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由教育部編列經費補助之高中職免學費及定額減 免私立大專學雜費,凡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均不適用。教育 部認為係立法者「考量國家經濟、財政狀況、教育資源有效 利用及分配,所為之正當性、合理性及必要性差別待遇。」 復依教育部函復略以,目前刻正研議將符合《高級中等教育 法》第 36 條第 1 項辦理單獨招生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招 收之學生納入學費補助範圍,並持續廣納各界意見及凝聚社 會共識,惟目前就「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納入學費 補助一節,尚未達成共識,暫不考慮。 《ICESCR》第 13 條第 2 項特別針對「各種中等教育」、 「高等教育」,要求締約國確認「以一切適當方法,特別應 逐漸採行免費教育制度」,CESC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第 37 段具體說明公約所稱的一切適當方法,是指:締約國必須密 切監督教育-包括一切有關政策、機構、方案、經費編列模 式和其他做法-以便具體指明並採取措施,矯正任何事實上 的歧視。教育數據應該按受禁止的歧視原因分列細目。 相關公約對於受教育權的保障,並不只限於國民,而應 適用於居住在締約國境內的「人人」,已如前述。對於長住 於臺灣的外籍住民、與臺灣具有密切關係的外國人等,已屬 準國民,更應給予如同國民之對待。 憲法第 159 條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在受教育權 的平等對待,特別是「經濟可取得性」方面,外國人雖有受 教育的形式機會,但實質權利上,若經濟能力不佳,隨時有 被剝奪的可能,實有檢討空間。 我國對於是否將中等教育升級為基本教育、義務教育、 免費教育或普遍教育,確實於漸進式施行條款下,享有一定 程度之評斷餘地,然須同時遵行不歧視原則。綜合 CRC 委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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