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最為廣泛和全面的條文,開頭即明白揭示,「本公約締約
國確認人人有受教育之權。」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除了
初等教育應免費普及全民之外,《ICESCR》特別規定:中等
教育應該廣為舉辦,使人人均有接受的機會;高等教育則應
根據能力提供機會,使人人有平等接受的機會。
CESC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針對受教育權如何落實,在
第 6 段提出一個 4A 的評估框架,該框架指出受教育成為一
種有意義的權利應當具有以下特徵:可使用性、可取得性、
可接受性、適應性。尤其在可取得性方面,包含了三個面向:
1. 不歧視–教育必須人人可及,尤其是對最弱勢團體的成員,
應在法律上及事實上,不因受到禁止的任何理由受到歧
視;
2. 實際可取得性–教育的提供必須在安全、實際可及的距離
內,學生可在一些合理便利的地點上學(例如社區內學校)
或透過現代技術設備接受教育(例如透過「遠距教學」節
目);
3. 經濟可取得性–教育必須人人負擔得起。可取得性的這個
因素以第 13 條第 2 項中對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
育的各別規定為準:初等教育應「免費普及全民」,締約
國對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則要逐漸做到免費。
CESCR 第 13 號一般性意見第 19 段,區分中等教育及
高等教育最重要的不同之處,對中等教育應廣行舉辦使人人
均有接受機會,高等教育則不必「廣行舉辦」,只是「根據
能力」提供平等的機會。
第 34 段更具體指出:委員會注意到《兒童權利公約》第
2 條及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禁止教育歧視公約》
第 3 條第 5 項,確認不歧視原則適用於居住在締約國境內的
所有學齡兒童,包括外僑學童,不論其法律身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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