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調查過程及分析
本案所要釐清的爭點在於,現行規定對於具我國永久居
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在學費補助資格上的差別待遇是否構成
對非公民的歧視,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一、學費補助資格是否具差別待遇
陳情人 J 君的小孩 K 君,在台灣出生,是二位尚未歸化
準移民的後代,目前身分是外國人,K 君自幼稚園起均接受
臺灣的常規教育。J 君認為 K 君的父母皆有納稅、皆為永久
居留身分,卻因台灣法律規定不補助外國人,使 K 君受到歧
視,不能與其他臺灣小孩享有一樣的權利。
申訴時 K 君為未成年之高中生,將來也有可能繼續在台
升學就讀我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且依照現行《國籍法》
第 3 條規定,自願歸化國籍者須為成年人,如果是未成年人
只能隨同父母申請歸化。從 K 君本身為權利保障主體的觀點
來看,未成年之 K 君,並無法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歸化以
取得補助資格。
教育部 2024 年 1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0003912 號
函說明略以,國教署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
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規定,全額補助就
讀高中實用技能學程之學雜費。惟本案中永久居留身分之 K
君,未具我國國籍,不符學費補助資格,須依〈外國學生來
臺就學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以就讀學校所定
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自行繳納學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
等費用。
外國學生應繳之費用,係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1 條規定辦理,如果是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者、專案就
學、經推薦領外交部臺灣獎學金者、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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