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F. 出入境自由之權 53. NHRC 辦理政府機關座談時,機關表示政府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 包含中國及東南亞等特定國家,2022 年東南亞特定國家仍維持 19 個國 家,政府雖於 2019 年放寬外籍配偶得免面談精進方案,但轉型制度的 檢討卻因為 COVID-19 疫情暫緩實施。67 另 2023 年修正「外交部及駐 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規定,政府 得衡量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等情形,訂定特定國家名單及指定面 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68 NHRC 發現政府擇定「境外結婚面談」特 定國家名單,並無明確指標及規範。建議政府應與社會對話,取得共識 後建置「境外結婚面談」擇定國家衡量指標及規範,以確保新住民確實 享有《ICERD》第 5 條出入境自由之權。 G. 取得國籍及居留之權 (a) 新住民 54. 中國籍配偶與外籍配偶申請居留及歸化適用法規並不一致,���者根據《兩 岸條例》,69 後者則是依照《國籍法》。70 另《兩岸條例》規定,大陸 地區人民申請居留或定居後,其年齡在 70 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得申請在 臺灣地區定居,71 惟《國籍法》並無外籍配偶申請歸化後,得申請高齡 直系血親在臺灣定居之相關規定。 67 2023.2.1 NHRC 政府機關座談。 68 2013.3.17 發布「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談作業要點」第 2 點:外交部 得衡酌國家利益、國際慣例與實踐、各國與我國關係及各該國家國民在臺停留、居留情形,訂定特定國家 名單及指定面談地點,並適時檢討修正。 69 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7 條。 70 國籍法第 4 條。 71 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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