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禁止種族隔離 32. 我國雖無類似南非的種族隔離制度,39 然而過去我國開放引進移工的重 要基本原則,是以不妨礙我國勞工就業機會、勞動條件、經濟發展及社 會安定為前提,為了避免移工變成替代性人力,取代我國基層勞工的工 作,40 當初的客工政策思維,未曾考慮積極讓移工融入臺灣社會。因此 會發生前述點次 7 提及疫情期間地方政府對所有移工發布「禁足令」限 制外出等差別待遇,顯示族群融合平等對待應有更積極作為。 33. 另監察院曾經調查指出,依勞動部統計,我國產業外籍移工在臺之住宿 逾 9 成為雇主提供,並有超過 5 成向外籍移工收取膳宿費。41 國家報告 於本條(點次 84)提及「保障移工居住權益及人身自由」,課予雇主應 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之責,並明確規範移工得居住於非雇 主規劃之住宿地點。42 NHRC 指出,第 30 號一般性建議第 32 段提及, 締約國應保證公民和非公民平等享有適足住房權,尤其要避免住房隔離 制度。然而我國產業類移工的住宿環境,因為雇主多採取方便管理的集 39 參見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與內容準則彙���(2009 年):第 19 號一般性建議針對公約第 3 條特別提醒,種族隔離的措辭當初可能專門針對南非,但該條一概禁止在所有國家一切形式的種族分隔。 CERD 並注意到,雖然種族隔離的情況也許是由於政府政策形成的,但部分情況也有可能是因為個人無意 的行動附帶產生的結果。國際人權條約締約國提交報告的形式與內容準則彙編(2009 年),特別提醒國家 報告應提供資料說明,在某些城市,由於收入低以及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族裔出身的不同而造成多 重歧視,進而又形成了特定的居住格局,在此情況下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預防、禁止和根除一切種族分隔 的做法;以及說明採取哪些措施預防和避免《公約》保護的群體和個人,包括依血統聚居的族群和非公民 遭到隔離,特別是在教育和住房等領域。 40 國家報告點次 11 提及,我國為了因應國內經濟發展需要,在「補充性」與「限業限量」原則下,於 1989 年首度開放引進移工, 以填補我國產業及社會發展所需基層勞動力。 41 監察院 2018.12.5 通過審議之 107 財調 0058 調查報告。 42 勞動部 2023.2.24 函復資料略以:「為符合兩公約之移工應給予遷徙自由之規範,本部已於 111 年 4 月 29 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移工除可居住在雇主所提供之住宿地點外,另可自行在 外居住,地方政府接獲通報後將訪視,探求移工自行擇居之真意。 又雇主辦理移工入國通報或接續聘僱通報後,地方政府將針對移工住宿地點實施檢查,惟目前未有移工自 行居住在外之相關統計。」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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