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消除種族歧視
政策之具體落實對於原住民族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並應根據相關人權
標準設計一套原住民族參與決策制度,包含尊重原住民族以傳統方式
選任族群代表的公平機制,實質促進其參與影響他們的法律和政策之
決策過程。
(2) NHRC 認為現行法律規範設計就部落同意事項之召開門檻及議決方
式以戶籍制度作為限制,除與傳統社會制度有所扞格外,亦未考量部
落人口組成會因就學、婚姻、工作、選舉、寄居等各種因素而變動,
此種政府強制要求原住民族以政府可接受的方式形成組織並作成決策
之方式,乃屬政府就特定事項強制介入破壞其傳統機制之行為,並不
符正當性及合理性。政府應儘速檢視現行諮商參與同意機制,依第
23 號一般性建議、《兩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之精神,
保障原住民族可依其傳統習俗、文化和決策制度選出的代表,參與影
響其權利之事項的決策,並有權維持和發展自己的決策制度。
C. 積極平權措施
31. NHRC 指出,國家報告點次 42 以下各項措施,應依照第 32 號一般性建
議第 16 至 18 段有關「通過和執行特別措施的條件」進行檢視,評估特
別措施的需要,尤應確保在制定和執行特別措施時,事先與受影響社群
進行協商,並有此類社群的積極參與,且依第 32 號一般性建議第 37 段
的要求於國家報告說明。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