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疫情期間的歧視問題 願景宜有相關檢討評估,並依第 23 號一般性建議及《原住民族基本法》 之精神,邀請族群代表參與檢視。 4. NHRC 亦觀察到疫情期間針對原住民族所發生之歧視性行為或言論的案 例,如有一名原住民長者進入超商,因不熟悉實名制流程,遭另一名顧客 咆嘯謾罵「不鞠躬 90 度就報警、原住民最大喔、原住民都被寵壞啦!」, 甚至錄影 po 網,以及遭地方政府將疫情擴散原因簡化歸咎於原住民族文 化傳統慣習。雖然現行疫情控制及防疫政策有所改變,政府機關仍應正視 防疫政策相關資訊接收落差及城鄉醫療資源差距等問題,積極擬訂相關改 善措施並加強宣導,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新住民 5. 2022 年《CRC》第 2 次國家報告獨立評估意見點次 6 指出,部分 18 歲 以下長期在臺生活、就學,尚未歸化之中國籍身分兒少,因前往中國探 親後,受 COVID-19 影響而遲無法回臺長達半年以上,影響其團聚權。4 NHRC 同時也關切依《國籍法》第 4 條規定,5 尚未歸化之新住民兒少, 於 COVID-19 疫情期間因差別邊境管制政策,無法如期返臺,致居留期 間不足,影響申請歸化及取得國籍權益。 4 參見 2022 年 NHRC《CRC》第 2 次國家報告之獨立評估意見點次 6。 5 《國籍法》第 4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 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亦得申請歸化: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 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 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仍有往來之限制。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 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五、為中 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未婚未成年之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養父或養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 3 年且 未具備前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4 款及第 5 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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