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 原住民身分權
73. 我國憲法法庭於 2022 年以判決提出,現行原住民身分認定之法律規範
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我認同權利,並要求政府於一定時限內完
成法律修正或制定。88 NHRC 建議政府應依據《兩公約》、《聯合國原
住民族權利宣言》以及《ILO 第 169 號公約》所揭示之標準為基礎,確
保原住民族的自我認同及民族意願,並應積極與原住民族對話。
K. 原住民姓名權
74. 現行我國原住民姓名記載採官方文字(即中文)且得並列非官方文字(即
羅馬拼音)方式登記,政府表示因社會各界於溝通識別多以國語及中文
為主,原住民族文字尚待社會大眾熟悉瞭解,倘原住民姓名僅以原住民
族文字記載,公私部門將面臨前揭溝通識別困難及衍生各項誤判風險問
題,爰宜審慎。89
75. 建議:NHRC 認為《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及《國家語言發展法》皆已
肯認原住民族語言為國家語言,仍被要求不得單獨以原住民族語言 90 進
行登記,強迫須以中文並列,侵害原住民族權益,致使原住民族族人需
透過司法救濟,91 爭取使用自己語言的權利。政府應遵守公約及宣言明
文揭示保障原住民族選擇使用自己的語言及實踐其文化傳統和習俗之權
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強迫同化或融合,並應採取適當策略來制定及實施
相關培訓計畫,以提升有關部門公職人員之專業知能。
34
88
2022.4.1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及 2022.7.29 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
89
2023.3.21 內政部回復說明。
90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語言:指原住民族傳統使
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其語言之文字、符號。……」。其立法理由說明自荷治時期迄今,即已陸續使用羅馬拼
音系統、日文假名系統及注音符號系統記錄原住民族語言,原住民族委員會於 2005.12.15 與教育部會銜公
告「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作為原住民族語言通用書寫系統,皆為原住民族語言之範疇。
9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84 號、110 年度訴字第 1140 號因戶政事件,皆於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繫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