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也衍生子女托育與社會性發展的需求。75 59. 建議:NHRC 指出,第 30 號一般性建議關切無證非公民的處境,並要 求減少無國籍現象,特別是兒童的無國籍現象。然而移工生育之子女, 因父母難以或不願至移民署替孩子申請合法居留,或因失聯移工選擇私 下生產等原因,導致政府無法確實掌握移工子女狀況,使其成為黑戶寶 寶(非本國籍有依兒少)。基於家庭團聚權考量,政府有必要提出具體 改善措施。 60. 有關移工攜眷居留,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3 條規定,經核准居留 或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停留期限在 60 日以上有效 簽證入國,可申請居留,但若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的藍領移工,其配偶不得申請���留。現行法制對藍領移工攜 眷居留採「原則禁止,例外同意」,嚴格限制藍領移工之家庭團聚權,76 僅在「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的例外情形下才能攜眷居留,與其 他非公民之間形成差別待遇。且該辦法所指「有能力扶養」的判斷標準 並不明確,是由移工就自身是否有能力扶養進行評估子女留臺扶養之可 行性。縱使移工在臺生育之子女可合法依親居留,也會因為缺乏負擔得 起的托育資源,無法兼顧工作與育兒,而選擇將子女送回母國。77 61. 建議:NHRC 指出,第 30 號一般性建議要求應更加注意非公民面臨的 多重歧視問題,特別是歧視非公民勞工的子女和配偶的問題。為保障移 工家庭團聚權,應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有關弱勢移工 子女之安置及輔助措施,排除移工返鄉安置子女之障礙,研擬適當的保 護措施。78 75 監察院 2022.12.7 通過審議之 111 財調 0044 調查報告。 76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7 條規定:「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 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又依據勞動部 2023 年 2 月 24 日函復資料表示,目前經許可工 作之移工於受聘僱期間如有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並未限制該等移工不得攜眷居留。 77 請見「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專案報告第 53-54 頁。 78 請見「移工如何在異鄉撫育孩子」專案報告第 108-110 頁。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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