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消除種族歧視 第二條 消除種族歧視 A. 消除種族歧視的法律架構及一般性政策 19. 平等與不歧視,是各人權公約的核心價值與共通性原則,但我國對於反 歧視的規定卻散見在不同法律之中,尚缺乏全面性的立法。24 2022 年 5 月公布之「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將行政院擬定《平等法》列為政府優先 辦理之人權事項,預定於 2024 年將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進程能否 如期,尚待觀察。25 20. 建議:國家應加速完成綜合性《平等法》之立法,積極會商《平等法》 與現行法令競合之解決方案,並在《平等法》中凸顯政府對易受傷害群 體應有之作為(例如強化族群平等教育),以及《平等法》在媒體言論 或國家公共領域上應共通處理的事項,研議過程中應納入族群代表、民 間團體與專家學者的意見,強化民間參與和族群意識。 21. 政府自 2020 年即成立《ICERD》法規檢視工作小組,歷經 2 年,存有 疑義的中央法規中,同意納入研修有 11 項及尚待討論有 17 項,且經機 關座談瞭解,政府未有規範完成修法年限,26 修法進度緩慢。 24 《兩公約》第 3 次及《CRPD》第 2 次結論性意見中,IRC 均指出我國的反歧視規定散見在就業、性別平等 和身心障礙等不同法律中,缺乏涵蓋所有針對歧視情形所作出之全面立法,建議臺灣需要通過一項全面性 的反歧視法。 25 國家報告點次 38 提及,我國於 2019 年 6 月完成制定綜合性反歧視法之委託研究報告,並提出立法建議, 惟《平等法》���現行法律之競合關係、申訴機制之設置及相關組織功能,均待進一步研議及政策評估,顯 見立法有一定的困難度,且進度緩慢。 26 2023.2.1 NHRC 政府機關座談。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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