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一般小型延繩釣漁船每年出海天數平均不到兩百天,船東通常認為不出海的時間就等
於是漁工的休假,遠多於勞基法中規定的休假天數。漁撈生產者受限於季節、漁法、現場
的天候與漁區環境,必須於極有限的時間內,極盡最大漁撈產量,讓該航次的生產活動達
到滿載,這是他們求生存的本能。這種面對時間極其有限且生產極大化的壓力,也形成管
理者習慣用語言責罵甚至肢體動作,遊走在強迫勞動的灰色地帶,要求漁工有效完成每一
項命令與行動。
許多船長身兼漁船經營者,頂著幾百萬貸款,準備與大海一搏。死亡的印尼籍漁工
所工作的福賜群號漁船,是一艘長度不到二十四米、一百噸以下的小釣船。
SUPRIYANTO
這樣類型的小釣船臺灣有一千多艘,數量遠高過日本、韓國與歐洲船隊。福賜群號就是船
長一家貸款幾百萬買來,背負著沉重的滿載壓力,船開出去就一定要賺夠錢。 在這樣高
壓的工作環境下,一個從未出海也從未受過海上作業訓練的漁工
適應。
,顯然無法
SUPRIYANTO
權宜國籍漁船的經營模式,權宜船主要來源有二:購買日本淘汰的中古漁船並轉籍到其他
須汰換同噸級舊船,藉以管制我國漁撈能力。在漁船汰建制度下,漁船經營者於是發展出
我國在一九九〇年因應國際責任制漁業興起及為保護漁業資源,限制國籍漁船新建造
漁船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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