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勞動部主管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近幾年實際有引進境內漁工的
仲介機構家數約介於七十二至一百一十一家之間。漁工失聯情形相較於其他產業移工嚴重
許多,據勞動部統計,二〇一五年至二〇二〇年境內漁工失聯發生率(百分之五點三二~
百分之十三點九六)高於一般外籍移工(百分之二點七三~百分之四點〇二)約二至三
倍,並且失聯漁工有集中在部分仲介機構的現象。本案黃男涉及的二十五艘漁船船主曾
通報境內漁工失聯共一百一十六人,截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底,境內聘僱漁工之人數總計
為一萬一千三百四十三人,滯臺行蹤不明之境內漁工卻高達兩千一百人,並以印尼籍的
一千四百一十六人為最多。
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對這類機構並未能加強監督力道,且為了訪查方便,二〇一九
年執行的專案訪查僅限於製造業及家庭類移工,顯然未能重視外籍漁工權益。
農委會於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訂定發布〈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
法〉,在此之前自然人可擔任仲介,不利管理;新訂辦法強化管理機制,排除以自然人身
分從事仲介,仲介機構資格限於漁會、漁業公會、漁業團體或我國公司,目前核准五十六
家仲介機構。另仲介機構負責人或代表人曾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予核准
為仲介機構。二〇一七年至二〇二〇年每年仲介機構家數維持在五十六家上下,以公司為
最大宗,無漁會及漁業公會,漁業團體則有二家,仲介機構多分布於高雄市及屏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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