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流處置行為」等三大要件來判斷。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所謂 「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係指綜合考量被害人實際勞動所得報酬與其工時、工作內容、 工作場所、工作環境等勞動條件相較顯不合理者而言。 監察委員調查指出,以前述案件的權宜船「大旺號」、「金春十二號」來看,這兩艘 漁船上的外籍漁工均遭薪資剋扣、工時過長、身分證件遭扣留,經農委會漁業署以涉犯人 口販運移送地檢署偵辦,但是「大旺號」漁工被鑑別是人口販運被害人,「金春十二號」 漁工則僅視為勞資糾紛,「不是」人口販運被害人。由於外籍漁工處於弱勢地位,常因此 遭到勞力剝削,被害人在相關機關救援之初,多不會立即表明遭受剝削,甚至被剝削時, 還表達願意加班、不休假,欲以極短時間以獲取更多的收入,以改善生活。因此,處理該 類案件時,應探求外籍漁工之真意。 農委會漁業署派駐國外港口(模里西斯、南非、馬紹爾群島、斐濟、美屬薩摩亞、帛 琉)的漁業專員共六名。一般駐外漁業專員僅一人,於接獲舉報、申訴等相關訊息時進行 訪查,平時則以抽查方式對外籍漁工以問卷進行訪查,以瞭解經營者及仲介是否確實遵守 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加以農委會漁業署並非人口販運罪之責任通報人員,僅被動接受人 口販運案件之舉報,始移送檢調處理。顯示農委會對外籍漁工之勞動檢查人力不足,對人 口販運案件之敏感度也有所不足��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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