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報告指出,美國發布二〇二〇年
人 口 販 運 問 題 報 告 明 確 提 及 : 「 …… 調 查
人力及協議不足,讓遠洋船隊( DWF
)臺
灣籍漁船以及臺灣船東擁有的權宜船勞力
剝削問題持續受挫。」面對批評,我國積
極解決權宜船勞力剝削問題,二〇二〇年
十二月修正公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
許可辦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範我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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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利用權宜船從事人口販運等行為,如
果違反,漁業署得廢止投資經營權宜船之
許可。依國際公約規範,權宜船屬船籍國
管轄,容許我國能蒐集相關證據,通知並
等違法漁撈行為或洗漁
IUU
監察院新聞稿,〈臺灣人經營的權宜船疑涉嫌人口販運、限制漁工行動自由,監察院糾正內政部移民署、海洋委員會及農委會漁業
署,並促請行政院檢討權宜船的管理機制,保障漁工人權〉,二 ○
二一年五月十日。
機關應加強與國��合作,共同打擊人口販運。
「港口國」甚至漁獲「市場國」的責任,為避免外籍漁工遭強迫勞動情事一再發生,相關
請求船籍國處罰,但是十年來卻未曾移送權宜船國裁處。而且我國還有漁工「轉運國」、
美國2020年人口販運問題報告
《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主要修法目的是因為面對歐盟黃牌壓力,避免我國投資經營者涉嫌
行為,並非針對人口販運或勞力剝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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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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