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保)強制納保對象,雇主應依規定為其
納保,以保障其發生事故時享有各項給
付保障,及與國人相同之就醫權利。截
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底,受僱外籍漁工
之實際投保情形,健保方面已可完全掌
握未在保名單,經通知、輔導仍未加保
者一律逕予加保,外籍漁工均能享有健
保權益;而勞保的實際投保率卻僅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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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違反勞保條例的規定,也抵觸《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九條,人人有
權享有社會保障的規範。
調查報告指出,勞動部近三年對海
洋漁撈業實施勞動檢查一百二十九場
次,平均一年僅檢查四十三場,對於漁
船勞動檢查密度偏低,其中逾八成查無
監察院新聞稿,〈外籍漁工為勞工保險強制納保對象,
卻有半數外籍漁工未納保,勞動部未積極尋求解決,監
二 ○
年四月八日。
察院提出糾正〉,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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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溪漁港岸置中心的淋浴設備沒有隔間
大溪漁港岸置中心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