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秘書 副執行秘書 研究企劃組 訪查作業組 教育交流組 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 訪視、調查與合作事務 教育、推廣及交流事務 研究事務 圖 2 本會幕僚組成示意 (三) 本會運作 1. 運作原則 本會符合《巴黎原則》要求國家人權機構應具備以國際人 權標準行使的廣泛職權,及獨立性、多元性、足夠資源等條件: (1) 組織法係單獨立法,本會係依組織法設置,為具單獨法定 地位組織。 (2) 本會委員具多元性,由不同族群、專業領域代表出任。 (3) 預算係以「國家人權業務」專項編列。 (4) 經總統府核發關防,得獨立對外行文。 2. 委員會議召開方式 依組織法第 5 條及 6 條、本會辦事規則第 4 條規定略以, 本會每個月舉行一次委員會議,必要時得經委員 3 人以上之提 議召集之,開會應有本會委員過半數出席,會議決議應以委員 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同法第 2 條所列本會職權所掌各事項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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