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實難確認改善結果與成效。
15. 針對第二次國家報告提及修正中之法規命令,包括《身
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特殊教育法》與《精神衛生法》
等,NHRC皆請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提供草案內容供參,
但部分機關以意見尚待整合、已報請行政院審查等為由
拒 絕 提 供 , 使 得 NHRC 無 法 確 認 修 法 方 向 是 否 符 合
《CRPD》要求,以致難以儘早提出可行或必要的修法建
議。
16. 為回應初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衛生福利部已於2018
年完成「身心障礙權利影響評估檢視表」,將《CRPD》
第3條一般原則轉化為評估項目,並自2020年3月起請各
部會及地方政府參考運用;然而,NHRC經進一步函請衛
生福利部提供資料,發現前揭評估標準機制僅係草案性
質,根本尚未定案與實施,各單位亦多反映試填有困難,
但衛生福利部後續並無具體進展,僅被動配合「國家人
權行動計畫」(草案)整體規劃辦理,顯見行政部門仍未採
取充分的措施,以確保在法規、政策及執行面有效落實
《CRPD》第3條所定的原則。另NHRC建議政府可研議納
入「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及「行
政院所屬各機關主管法案報院審查應注意事項」
,規範國
家重要中長程計畫及法律案於陳報行政院審議前,均應
進行身心障礙權利影響評估的機制與程序,以確保各機
關於擬訂及推動重要計畫及法律案時,均能將身心障礙
平權觀點融入政策發展及執行過程,並符合《CRPD》第
3條所設的一般原則。
17. NHRC在查閱第二次國家報告與統計資料過程中發現,
中央各相關主管機關對於《CRPD》各條文辦理情形及執
行成效,皆僅呈現整體數據狀況,對於各縣市間資源布
建及執行情形所存在的不均與落差,卻隻字未談,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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