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上薪資的結構並不一樣。舉個例子來說,境內有一些費用必須漁工 本身來出,包括他的住宿、膳食,甚至是一些服務費,他必須要自己 出。但是遠洋漁工完全不一樣,法規有限制不得向漁工收取所謂的服 務費,膳食的部分也是由雇主全額負擔,所以真正的差距,事實上不 若 550 或 900 美元這麼大的差距。我們希望能夠逐步地減少兩者之間 的差距,讓漁工待遇的部分能夠獲得提升。」林頂榮組長進一步提到 漁業署初步調查其他國家的作法,各國的遠洋漁船或是跟其他國家漁 業合作的漁船,通常勞動條件會根據沿岸國合作的條件,「事實上並 不是所有的國家都只有一套,可能都有潛在的兩套的情況存在。但即 使他存在,不是說就是合理的,所以持續不斷地改變、導正這樣的狀 況,是漁業署努力的方向。」 49 (二)給付方式 關於工資給付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現金給付,可由漁工本人簽收, 另一種則是匯款,因為涉及跨國匯兌,船東反應匯兌的管道與成本等 困難,台灣的銀行因為洗錢防制法規範,跨國匯兌需要每一筆嚴格審 查,手續費也高,且境外聘僱的遠洋漁工不具備在國內合法居留的身 分,沒辦法納入〈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50,鮪魚公 會林涵宇組長希望能減少國際匯兌的手續及成本障礙,讓船東可以順 利的把薪資直接匯給外籍漁工。 漁業署林頂榮組長說明:「匯兌在過去一直是希望能夠突破的一 點,讓他有個便利性,過去為了避免透過國外的仲介層層轉匯受到不 公平的待遇,現在是直匯或者直接付現金,兩種方式都可以。直匯的 部分,跟銀行之間協商如果有明確成果的話,當然可以解決很多船東 的問題。特別是我們現在要求必須要付現或直匯,那必須要有帳戶, 有這樣一個資訊的話,中間被剝削的機會可能就可以大大減少。」 國家人權委員會(2023 年 3 月 16 日),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林頂榮組長訪談紀錄」。 金管會表示小額匯兌的業務限於法令,是外籍移工在台灣自行匯款的性質,牽涉到在 國內的居留身分,所以境外遠洋漁工的部分沒有辦法納進去。 49 50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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