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與建議 消除對新住民取得國籍居留權利 不一致的規定 存有法規及申請條件不一致的情形。如中國 別為59.2萬及75.3萬人,是在我國國內的少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後者則依照《國籍 根據統計,2023年底新住民與移工人數分 數群體,而他們受到國家執法者或是社會大 眾歧視對待的事件卻頻繁發生。 爰此,《消除種族歧視公約獨立評估意見》依 籍配偶與其他外籍配偶在申請居留及歸化所 適用的法規不同,前者根據《臺灣地區與大 法》。此外,中國籍配偶依法申請居留或定居 後,其70歲以上的直系血親,得申請在臺定 居,然《國籍法》並無相關規定。 據新住民目前在臺灣生活情況,及其相關權 本會認為,政府應與社會溝通對話,確保新 其中在新住民取得國籍及居留之權方面,仍 並檢討高齡直系血親來臺定居的規定。 利與政策執行現況,提出9點建議(見下表)。 新住民權利相關建議 權利項目 住民取得公民身分或歸化的機會不受歧視, 現況缺失與建議內容 出入境 政府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包含中國及東南亞等特定國家,政府應建置 取得國籍 應確保中國籍配偶與其他外籍配偶申請居留、取得國籍,以及申請高齡直系 自由 及居留權 住房權 財產權 「境外結婚面談」擇定國家衡量指標及規範,確保新住民享有出入境自由權。 血親來臺定居的條件未構成歧視。 社會住宅申請資格,可依社會各族群狀況,研議適時放寬申請對象,如尚未獲 得我國籍、遭家暴無經濟能力的新住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修訂,應落實新住民 取得財產權的保障,並於修法後加強宣導,確保新住民取得家庭財產繼承權 益的資訊。 重視失聯移工子女成為 黑戶寶寶的問題 年延長至14年,移工在我國生育子女及家 獨立評估意見》共提出33點缺失與建議(見 為孩子申請合法居留,或因失聯移工選擇私 針對移工的權利保障,《消除種族歧視公約 下頁表)。隨著移工在臺工作年限,於2015 庭團聚的需求,難以避免的增加。其中移工 生育的子女,因父母難以或不願 至移民署 下生產等原因,導致無法確實掌握移工子女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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