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萬多人,女性只有 1 萬多人,女性享有共同 會認為《公政公約》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32 公業條例將原先臺灣的習俗直接賦予法律上 洲人權公約》第 8 條、《非洲人權與公民權 承擔祭祀的事實,卻無法享有派下權。祭祀 號一般性意見、 《歐洲人權公約》第 6 條、 《美 的強制力,而對女性做出不利的差別待遇。 利憲章》第 7 條及第 26 條、《世界人權宣言》 上述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效力,締約國負 本原則》、《世界法官憲章》、《聯合國班加羅 我國於 2011 年通過《CEDAW 公約施行法》, 有義務積極制止基於法律、宗教、司法或習 俗而生的任何男女不平等,消除某一性別高 於另一性別的偏見與習俗。 憲法法庭認為,依憲法規定:「國家應維護婦 女之人格尊嚴……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 地位之實質平等」之意旨,國家本有義務積 極消弭性別歧視,自不應以立法肯認帶有性 別歧視之傳統或舊慣。而祭祀公業條例系爭 規定,明顯係出於性別歧視且係以歷史性刻 板印象為分類,形成不當差別待遇,明顯牴 觸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與本會所持見解大 致相符。 (六) 連身條款案 本案爭點係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第 二審程序、第三審程序、第二審更審裁判、 第三審更審裁判、非常上訴參與裁判之法官, 而未迴避;及 1991 年版本之最高法院第二 次發回更審以後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 點第 2 點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 規定,是否有違反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23 條及第 171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本會從國際人權標準,蒐整相關資料,比較 分析,提出憲法法庭說明會的書面意見。�� 第 10 條、《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性之基 司法行為準則》均提及,法院係制衡政府部門 的法律守護者,必須確保立法、行政機關之 法律、命令不背離法規範並符合國際人權之標 準,以確保公平正義實現。故唯有維護司法核 心價值,始能全面且平等地落實與保障人權、 實現民主法治並謀求人類之永續發展。 本會認為,曾於特定案件刑事通常程序參與 裁判之法官,後於該案非常上訴程序,復參 與裁判而未迴避者,涉有違反公平法院原則; 曾於特定案件刑事第二審程序參與裁判之法 官,後於該案經第三審撤銷發回之更審程序 中,復參與第二審之更審裁判而未迴避者, 其是否違反法官公正性,則應以法官於個案 上是否存有預斷或偏見作為判斷標準;曾於 特定案件參與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審裁判之法 官,於該案件發回更審後,又上訴至最高法 院時,復參與笫三審裁判而未迴避者,若經 整體觀察確認最高法院於審理系爭案件當時 相關程序規定涉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或 「法定法官原則」時,應認「更二連身」條款, 違反公平法院原則。 憲法法庭對於本案尚未作成判決。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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