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
之風險,但在法制架構不足、隱私保障有限
權之意旨違憲,與本會所持見解不同。
違反比例原則。
定,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
(三) 健保資料庫案(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
本案問題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簡
稱健保署)將健保資料交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
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以及
傳輸予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資料庫,
並同意兩機構向外提供資料使用。台灣人權
促進會蔡季勳等人認為,在未取得當事人同
意的情況下,將全民健康資料提供第三方使
用(包含政府機關因公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及其
之情形下,完全禁止個資當事人享有退出權,
憲法法庭認為 ,全民健康資料利用因為欠缺
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 ,對個人資訊
隱私權之保障不足 ,而有違憲之虞 ,就個人
健康保險資料得對外提供利用的相關重要事
項 ,欠缺明確規定 ,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
止利用之相關規定 ,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與人民資訊隱私權保障等意旨 ,與本會所持
見解大致相符 。
他專業機構因研究需求而需使用資料者)
,已
(四)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 年憲判字
第 17 號)
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請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發生身分認定的爭
超越健保署原始蒐集健保資料的目的,而相
款規定等違反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釋憲。
本會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
辯論,並以國際人權公約角度提出本會意見。
國民健康與個人隱私並非全有或全無之零和
賽局,個人健康資料攸關醫師診斷正確性及
疾病防治,相較其他隱私更具敏感性。當代
公衛之進步,高度仰賴健康個資之蒐集、處
理與利用,且統計及研究結果對國民健康有
重要價值,但即便是追求公益,仍應尊重當
事人對個資保護之實質權利,並提供適當且
具體之保護措施。本會指出健保資料庫目前
之法律授權不夠明確、去識別化要求不夠清
本案緣起為西拉雅族人萬淑娟等 112 人為申
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
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函釋規定,日治時期
在戶口調查簿上被列為「 熟 」的民眾,可於
1956 年、1957 年、1959 年、1963 年,4 度
「 限期登記 」為平地原住民。部分西拉雅族人
當年未在期限內向戶政機關登記,導致自己
與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認為應適用
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有違憲疑義
而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聲
請人認為,同屬平埔族群之原住民,因有無
在政府開放 4 次登記之期間申請登記,而變
楚、相關資訊安全與資料是否符合執行法定
成不同之族群;同屬平埔族群之家人,因於
制。雖然行政機關以相關命令降低隱私外洩
有申請登記者為平地原住民,未申請登記者,
職務之最小必要原則,均缺乏足夠之檢驗機
政府核准登記期間有無申請登記之結果,導致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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