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憲法法庭認為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第 2 項規 之風險,但在法制架構不足、隱私保障有限 權之意旨違憲,與本會所持見解不同。 違反比例原則。 定,違反憲法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 (三) 健保資料庫案(111 年憲判字第 13 號) 本案問題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下簡 稱健保署)將健保資料交由財團法人國家衛生 研究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以及 傳輸予衛福部衛生福利資料科學中心資料庫, 並同意兩機構向外提供資料使用。台灣人權 促進會蔡季勳等人認為,在未取得當事人同 意的情況下,將全民健康資料提供第三方使 用(包含政府機關因公務需求或學術研究及其 之情形下,完全禁止個資當事人享有退出權, 憲法法庭認為 ,全民健康資料利用因為欠缺 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 ,對個人資訊 隱私權之保障不足 ,而有違憲之虞 ,就個人 健康保險資料得對外提供利用的相關重要事 項 ,欠缺明確規定 ,並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 止利用之相關規定 ,違反憲法法律保留原則 與人民資訊隱私權保障等意旨 ,與本會所持 見解大致相符 。 他專業機構因研究需求而需使用資料者) ,已 (四)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111 年憲判字 第 17 號) 關的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請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發生身分認定的爭 超越健保署原始蒐集健保資料的目的,而相 款規定等違反憲法保障之隱私權,聲請釋憲。 本會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出席憲法法庭言詞 辯論,並以國際人權公約角度提出本會意見。 國民健康與個人隱私並非全有或全無之零和 賽局,個人健康資料攸關醫師診斷正確性及 疾病防治,相較其他隱私更具敏感性。當代 公衛之進步,高度仰賴健康個資之蒐集、處 理與利用,且統計及研究結果對國民健康有 重要價值,但即便是追求公益,仍應尊重當 事人對個資保護之實質權利,並提供適當且 具體之保護措施。本會指出健保資料庫目前 之法律授權不夠明確、去識別化要求不夠清 本案緣起為西拉雅族人萬淑娟等 112 人為申 議,而提起行政訴訟。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 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的函釋規定,日治時期 在戶口調查簿上被列為「 熟 」的民眾,可於 1956 年、1957 年、1959 年、1963 年,4 度 「 限期登記 」為平地原住民。部分西拉雅族人 當年未在期限內向戶政機關登記,導致自己 與後代喪失原住民身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本案時,認為應適用 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有違憲疑義 而聲請解釋憲法,請求宣告法規範違憲。聲 請人認為,同屬平埔族群之原住民,因有無 在政府開放 4 次登記之期間申請登記,而變 楚、相關資訊安全與資料是否符合執行法定 成不同之族群;同屬平埔族群之家人,因於 制。雖然行政機關以相關命令降低隱私外洩 有申請登記者為平地原住民,未申請登記者, 職務之最小必要原則,均缺乏足夠之檢驗機 政府核准登記期間有無申請登記之結果,導致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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