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公約年:臺灣邁大步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Taiwan 貳 我們的行動 依據 2022 年度策略目標,以下說明過去一年多 以來國家人權委員會投入的重點工作與成果: 公約施行法( 以下分別簡稱為《 兩公約施行 法 》、《CEDAW 公約施行法 》、《 兒權公約施 行法 》、《 身權公約施行法 》),使聯合國核心 人權公約具備國內法律效力。我國採取獨特 的「 在地審查模式 」,主動邀請國際人權專家 一、提出獨立評估意見: 參與政府舉辦之國家報 告國際審查 國家人權機構應負有責任,對該國依其條約義 務,須向聯合國機構和委員會,以及向區域機 構提交之報告作出貢獻;必要��,在給予其獨 立性適當尊重的情況下,對主題發表意見。 《 巴黎原則 -權限與職責 》 來臺審查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 員會藉來臺機會得以與政府及非政府組織進 行深度對話,每個系列會議期程約為一週, 審前會議與審查會議合併辦理,議程均由政 府機關與當屆國際審查委員會討論而定。相 較於聯合國各人權條約機構於單次會議期間 排定多個國家接受審查,在時間與對話深度 上「 在地審查模式 」具有更多優勢。 本會自 2020 年成立以來,配合我國辦理人 權公約國家報告審查時程( 表 4 ),陸續對《兩 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身心障礙者權利 依 據《組 織 法》第 2 條 第 8 款 規 定, 本 會 對 政府機關依各項人權公約規定所提之國家報 告,得撰提獨立評估意見。 自 2009 年起我國陸續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 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與身心障礙者權利 公約 》( 以下簡稱《 身權公約 》)第二次國家 報告、《 兒童權利公約 》( 以下簡稱《 兒權公 約 》)第二次國家報告,以及《CEDAW 公約 》 第四次國家報告撰提獨立評估意見、向國際 審查委員會平行回復「 問題清單 」。此外, 2022 年本會也邀請國際審查委員會的專家交 流座談,或與非政府組織共同規劃國際專家 論壇( 圖 1 )。 國家人權委員會 2022 年報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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