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親職教育的目的既著眼於第一層保護圈功能之建立,似宜研議將適用 對象適度擴大至「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 身心障礙者處遇 66. 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司法福利及福利行政系統雖設有合作機制,但精神障 礙少年若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將導致資源連結的障礙。又少年觀護所欠 缺醫療及特殊教育資源,專業人員嚴重不足,無力處理收容之精障少年, 僅提供身心科門診服務,且為防範其擾亂秩序,沿用成人監所高度戒護 的管理模式,導致將精障少年長期關押在鎮靜室的不人道處遇,似構成 歧視。另監所內身心治療、諮商輔導等服務,著重於吸食毒品或觸犯性 自主等非行類型,較不及於精障犯罪少年。鑑於各少年觀護所收容的身 心障礙少年不在少數,且少年事件處理法已於2019年6月19日修法強化少 年觀護所鑑定功能,司法院與法務部宜重新思考少年司法收容的定位, 並宜引進專業人員,針對精障犯罪少年發展心理評估、鑑定、特殊教育 及醫療資源的完整模式。 67. 精神障礙者在司法偵辦審理期間,並未均進行精神鑑定;監所收容後亦 缺乏專職心理師精神鑑測評估並分類,造成管理人員戒護及照顧的壓 力,而監所精神醫療資源有限,對病情治療、復歸社會無積極功能。經 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法務部與衛生福利部等有關單位研議設立專責醫 院,以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處遇之意旨。 68. 精神障礙者出獄前精細的評量與社區支持,影響收容人權益至鉅。法務 部允應通盤研議規劃再犯可能性評估機制並強化社區支持(包含身心障 礙及非身心障礙者) ,進而達到政府建構完善的社會安全網體系之目標。 69. 矯正機關對收容人具身心障礙者,未善盡查詢病史權責,以詳細分類 並提供合理調整;入監前之醫療病歷未有轉介機制,司法審查階段之 精神鑑定資料亦未確實轉銜至監所,以致未能及時和緩處遇,迄至病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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