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有關成人戒護管理之規定。相關作法雖非無據,且能有效避免少年
鬥毆、脫逃等事故,然究與少年宜教不宜罰之精神及國際人權規範有違。
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矯正署業參酌國際少年矯正思潮及兒童權利公
約規定研擬「少年矯正機關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刻正推動辦理中。
57. 現行少年觀護所分散設置,固然基於家屬探視及法院審理便利之考量,
然欲達成保護兒少之目的,首需落實特殊教育、心理輔導及醫療等專業
人力之配置,並引進教育及福利資源。近年來各少年觀護所收容人數銳
減,分散設置實無法兼顧司法資源之有效利用。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檢
討採取分區集中單獨設置之可行性;中遠程目標則宜仿效日韓立法例,
採取學校化之開放式機構處遇,充實友善家屬探訪之軟硬體環境,始符
合國際人權標準。
58. 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收容之法定事由僅「不能責付」及「責付顯不適當」
,
加以實務運作上涉及其他機關之配合,及轉介、輔導等諸多面向問題,
致審理實務與應然面存有若干差距。為落實少年法院(庭)審理專業化
之要求,司法院允宜本諸最高審判機關權責,彙整資源整合模式並訂定
程序保障之作業流程,提供少年法院(庭)法官辦案之參考,並宜研究
少年之收容或羈押裁定宜否增列強制輔佐人制度,或仿效家事事件建立
程序監理人之制度,令具有兒少保護知識經驗之專業人士參與程序協助
法院,及合理限制收容期間與增加管考機制,以確保兒少之最佳利益。
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少年事件處理法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第3條之
1、第3條之2規定,使輔佐人、家長及專業人士得陪同在場。
59. 我國少年司法雖以法律明定其應有之任務及組織架構、人員編制及運
作。然而因矯正機關受限於整體軟硬體及人力、經費不足之困境,將多
數少年觀護所與成人監所「合署辦公」
,並沿用成人監所的思維及管教模
式行之,失去輔導、鑑定及醫療少年身心狀況之功能。部分法院裁定非
行少年收容前,未尋求責付或採行其他處置的可行性,收容書中未詳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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