廳,亦未建議列入院部會談予以導正;多數法院、地檢署法警提帶少年 出庭時,將少年與成人收容人連銬同車提帶,違反成少分離原則,嚴重 損害少年自尊。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少年事件處理法業於2019年6月 19日修正第3條之3規定,禁止連銬同車提帶。 54. 觸法兒童亟需家庭生活經驗及家庭依附關係之建立,然因修正前之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85條之1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兒童觸犯刑罰法律者而 有收容必要者,亦收容於少年觀護所,自2012年至2017年8月底,法院審 理期間被裁定收容少年觀護所之兒童達178人,人數甚多。鑑於少年觀護 所收容對象以15歲以上少年為主,復未提供兒童妥適之替代教育,是否 符合兒童之最佳益利益,實令人質疑。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少年事 件處理法於2019年6月19日修正後已刪除第85條之1規定。 少年處遇 55.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3項規定審前拘留應受「合理期間」的 限制、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司法收容之少年「應儘速即予判決」。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保護事件法院最長得將少年收容於少年觀 護所6個月;而少年保護事件如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案件處理,因少年身 分轉為被告,尚得依刑事訴訟法裁定羈押,偵查中最長可再羈押4個月, 合計法院最長得裁處觸法少年10個月(6月+4月)的審前拘留,高於成 年被告審前羈押最長4個月(偵查中4月) 。2020年1月17日修正的少年保 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雖增定少年法院為收容處分時,應遵循必要性及 最後手段原則,及應視程序之進行換票收容,但仍未解決少年審前拘留 期間過長的問題。 56. 法務部迄未訂頒管理收容少年之相關規範,各少年觀護所不分是否獨立 設置,對少年一律施以監禁封閉式之處遇,並採取高度之戒護措施。部 分少年觀護所就新收、會客、生活管理等,亦逕行套用羈押法及監獄行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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