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對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宣告強制工作,已裁定停止審理聲請釋憲,足
見強制工作之宣告標準,未盡明確且寬嚴不一,司法院及法務部允宜正
視宣告條件之寬嚴差異及所造成之不公,法務部並應將之作為審酌強制
工作處分制度存廢之參據。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法務部業將廢除遊
蕩或懶惰成習列入修法刪除的參考。
少年保護事件
43. 司法院2009年訂頒之「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第19條規定,不付審理
的輕微少年事件得以宣示筆錄記載主文,代替裁定書,其目的在落實協
商式審理,立意核屬良善。但該細則第40條第2項將之擴及包括交付安置
及感化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導致目前少年司法實務絕大多數
法官裁處限制少年人身自由之重大裁定,皆僅以宣示筆錄代之,其事實及
理由不明,程序簡略,無從擔保法官經過縝密審理後始為之,對少年權益
之保障不周,難以達成落實協商式審理的目的,該制度似已遭濫用,司法
院於2004年即已表示將於修法時檢討宣示筆錄之格式及記載內容,惟經逾
15年仍未見具體改善,實有欠積極。嗣監察院於2019年2月提出調查報告
函請司法院檢討,另立法院於2019年6月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第3
項,司法院亦於2020年1月配合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增訂及修正少年保護
事件審理細則相關規範,業強化少年司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
44. 少年保護事件重視少年調查官審前調查,要求法官進行協商式審理時,
須以少年調查官專業調查評估之處遇建議為藍本,惟查桃園地方法院等8
所法院之少年調查官係採輪值相互代理到庭。此方式似仿目前檢察官到
庭實施公訴時之「公訴庭」制度,惟公訴庭係奠基於「檢察一體」之基
礎上,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少年調查官應於審理期日
出庭陳述調查及審理之意見」,目的在使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調查
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其人之品格……」
,與負責審前調查之少年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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