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受觀察勒戒人之人身自由仍被剝奪,並未即時受到法院保護,此 種案例極多,顯見係因觀察勒戒之相關作業期程欠缺妥當司法行政管制 措施所致。經監察院調查及列管後,司法院業於2017年4月14日函請所屬 各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案件時,宜注意觀察、勒戒期滿日期, 儘速裁定並完成送達在案。 39. 強制戒治處分依據現行法制以裁定為之,故無庸踐行審問程序,係採書 面審理,尚與憲法第8條規定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所示「適 當審訊與聽證原則」未盡相符,司法院允宜在考量司法人力、預算配置 下,同時兼顧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逐次改進,以符法治 國基本原則。 強制工作 40. 目前刑法第90條第1項宣告強制工作處分之要件,如「懶惰、遊蕩」等意義 未盡明確,且我國立法當時所參考之德國等外國立法例,業已廢除強制工 作處分制度,則強制工作制度在要件不明、執行方式與徒刑並無不同之背 景下,學者多認為「是對於特定犯罪者之歧視」 「沒有自由刑之名,但行 自由刑之實」 ,法務部允應積極考慮強制工作處分制度存廢,以維人權。 41. 據矯正署查復,目前各技能訓練所對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執行方式, 與一般受刑人相同。此執行方式,不但與保安處分性質不符,更使強制 工作處分形同變相對受處分人延長刑期,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虞,法 務部未能實質區分強制工作與一般徒刑之實際執行方式,未依法行政。 42. 目前法院絕大部分係以被告具「犯罪習慣」宣告強制工作,審判實務雖 就「犯罪習慣」認定予以細緻化,惟泰半係對被告前案紀錄表之推論, 且不乏存有不同意見,致如何判斷「犯罪習慣」標準不一,有學者即質 疑「是憑什麼證據來判強制工作?」,此與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 罪者一律宣告強制工作者,顯有差異。對此,最高法院於2018年10月11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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