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國民之外籍配偶、具永久居留權者等,更應以實質國民 地位對待為宜。 綜合各公約之認定,本案學費補助資格區分我國籍學生 與永久居留者及其子女,其差別待遇未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建議國家應自我檢視義務的履行情形,朝向符合公約要求之 平等不歧視原則修正,包括: 1. 對於非我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且有納稅者,其子女 之中等教育學費補助應與國人相同。 2. 教育法規政策如有差別待遇應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3. 應調整教育相關法規,逐步接軌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4. 中等教育必須人人負擔得起,逐漸採行免費制度。 5. 應加強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教育訓練。 6. 政府應對非我國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狀況及需求進行 調查。 參、事實 一、 陳情人J君表示:「我的小孩在臺灣出生,且臺灣的教育 相關法律對她有歧視。我們的家庭是臺灣的永久居民, 且我的孩子自從就讀幼稚園時起便持續在臺灣的學校 就學。」「像我女兒一樣的孩子數量非常少。很明顯地 臺灣有關於不予補貼外國人就讀高中的法律規定。我的 丈夫與我都有納稅,我們以及我的女兒K都是臺灣的永 久居民。為何我的女兒受到歧視?」 二、 陳情人認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是有問題的法律,其 主要訴求為:在臺灣,一個孩子享有接受高中教育的受 教育權,其女K君在臺灣出生長大,應當享有與其他臺 灣小孩一樣的權利。法律規定沒有人應該因其種族、國 籍、膚色、性別、族裔、身心障礙、年齡,以及性傾向 而受到歧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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