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國民之外籍配偶、具永久居留權者等,更應以實質國民
地位對待為宜。
綜合各公約之認定,本案學費補助資格區分我國籍學生
與永久居留者及其子女,其差別待遇未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建議國家應自我檢視義務的履行情形,朝向符合公約要求之
平等不歧視原則修正,包括:
1. 對於非我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且有納稅者,其子女
之中等教育學費補助應與國人相同。
2. 教育法規政策如有差別待遇應具合理性及必要性。
3. 應調整教育相關法規,逐步接軌國際人權公約標準。
4. 中等教育必須人人負擔得起,逐漸採行免費制度。
5. 應加強國際人權公約之相關教育訓練。
6. 政府應對非我國籍住民及其子女受教育狀況及需求進行
調查。
參、事實
一、 陳情人J君表示:「我的小孩在臺灣出生,且臺灣的教育
相關法律對她有歧視。我們的家庭是臺灣的永久居民,
且我的孩子自從就讀幼稚園時起便持續在臺灣的學校
就學。」「像我女兒一樣的孩子數量非常少。很明顯地
臺灣有關於不予補貼外國人就讀高中的法律規定。我的
丈夫與我都有納稅,我們以及我的女兒K都是臺灣的永
久居民。為何我的女兒受到歧視?」
二、 陳情人認為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6條是有問題的法律,其
主要訴求為:在臺灣,一個孩子享有接受高中教育的受
教育權,其女K君在臺灣出生長大,應當享有與其他臺
灣小孩一樣的權利。法律規定沒有人應該因其種族、國
籍、膚色、性別、族裔、身心障礙、年齡,以及性傾向
而受到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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