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籍國、過境國、目的地國和返回國在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的人權方面之國
家義務,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第 4 號和兒童權利委員會第 23
號聯合一般性意見(2017 年)
J.接受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權利(《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30
條、第 43條和第45條;《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第29條、第30條和第31條)
59.所有具國際移民背景兒童,不論身分如何,都應在與其所在國的國民平等
的基礎上,充分獲得各級和各方面的教育,包括幼稚教育和職業培訓。這
項義務意味著各國應確保所有移民兒童均有機會平等獲得具有包容性的優
質教育,不論其移民身分如何。在必要時,移民兒童應有機會獲得替代學
習方案,參加考試並獲得學業證明。
60.兩委員會強烈促請各國迅速改革不讓移民兒童,特別是無證兒童在學校和
教育機構登記入學的規章及做法。各國還應在教育機構與移民主管部門間
建立有效的防火牆,禁止分享學生資料,禁止在校內或學校周圍開展移民
執法行動,因為這些做法會限制或剝奪非正常移民兒童或非正常��民工人
的子女的受教育權。為了尊重兒童的受教育權,還鼓勵各國在移民相關程
序中避免中斷教育,盡可能避免兒童在學年期間遷離,並幫助他們在到達
成年年齡時完成義務教育和進修教育課程。雖然高等教育不是義務教育,
但不歧視原則要求各國向每名兒童提供現有的服務,不因其移民身分或其
他被禁止的理由予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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