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20 條
在臺已有合法居留身分,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之外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學校申請,並經甄試核准後註冊入
學:
一、入學申請表。
二、合法居留證件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香港及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其他地區學歷:
1.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2.前二目以外之國外地區學歷,應依本部國外學歷查證認定相關規
定辦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國外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
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第三款學歷證明文件,於申請入學國民小學一年級上學期者,免
予檢附。
各校審核外國學生之入學申請時,對第一項第三款未經駐外機構、行
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文件認定有疑義時,得要
求驗證;其業經驗證者,得請求協助查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第一項外國學生註冊入學後,列冊報該管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一項外國學生如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招生額滿無法接受入學,
得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輔導至有缺額之學校入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第一項申請入學學生甄試成績,編入適當年級
就讀或隨班附讀;附讀以一年為限,經考試及格者,承認其學籍。
第 20-1 條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
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機構、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
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本部會同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
認定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
分之一為原則。
第 21 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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