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結論與建議
一、
結論
本案學費補助資格區分我國籍學生與永久居留者及其
子女,構成歧視,不符合國際人權公約。
本案陳情人係在我國境內、具備我國永久居留身分,且
如國民般盡義務納稅者。其子女自出生後即受我國國民基本
教育,遵循我國頒布課綱,即使尚無法自願歸化,其家庭或
生長環境與臺灣具備密切關聯,已成為我國之下一代。卻因
不具我國國籍之理由,無法享有學費補助,難謂具備足夠合
理性。以國籍區分有無學費補助資格,未符合《ICESCR》第
13 條、《CRC》第 28 條,以及《ICERD》第 30 號一般性建
議。
二、
建議
(一) 對於非我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且有納稅者,其子女
之中等教育學費補助應與國人相同。
有鑑於非我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在臺灣
時間已久,不論是生活或是學習環境,均與臺灣具密切關連
性,已具備「準國民」身分,所以在生命、健康以及教育等
基本權利方面,應給予實質國民地位之對待。教育部認為學
費補助之適用對象並未包含永久居留身分者,是因為相關經
費來源係國人納稅,為免本國籍學生就學資源被稀釋,而予
以差別待遇。
惟外國人在我國賺取之所得,與國民一樣須負納稅義務,
復依前述外國人基本權利應採層級化標準之分析結果,並無
法正當化對於永久居留者及其子女的差別待遇。建議政府應
優先考量對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及其子女、與本國關係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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