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以及 CESCR 委員會對各自公約下不歧視原則之認定,已
涉違反公約所要求之不歧視原則。 10
以司法院釋字第 560 號解釋為例,針對外國受僱人請領
喪葬津貼之限制相關規定,並未宣告違憲。然而 1992 年 5 月
8 日制定公布之《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第 5 項,就外國人眷
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實施區域以外發生死亡事故者,限制
其不得請領喪葬津貼,確實對同樣投保勞工保險的外國人形
成歧視對待。因此在釋字 560 號解釋於 2003 年 7 月作出之
前,《就業服務法》相關條文已經在同年 1 月就先自行修正,
刪除歧視性的規定。可知縱使未違反《就業服務法》,沒有
違憲,但國家仍應進一步自我檢視義務的履行情形,朝符合
公約要求之平等不歧視原則修正。
四、學費補助的差別待遇是否具備合理關聯
(一) 學費補助應適用平等原則
學費補助係屬受益權,亦應適用平等原則,並應以前述
層級化的標準檢視外國人之保障,如法律使用國籍作為區別
權利義務之標準時,即應有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之適用。
本案私立高職學雜費補助,尚非弱勢生存問題,且不至
剝奪接受國家基本教育之權利,似毋需以較嚴格之標準審查。
惟即使考量國家財政採取寬鬆審查,教育部對此措施仍須具
陳排除長期居留學齡人受益之目的,並證明其手段與其欲達
成之目的有合理關聯。各國的中等教育學費政策雖不盡然相
同,例如以公私立為分界,或以家庭財力為分界、或以學校
課綱與教學語言等為要件(非依國家課綱、以外語教學等),
配合國家整體教育政策之貫徹需求為慮,我國 12 年國民基
本教育之學費補助,直接排除非我國籍學齡人,究竟與我國
10
政治大學翁燕菁副教授提供之書面意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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