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四類學生,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之收費基準辦理, 其餘外國學生,則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 且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亦即,在我國境內、具備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或其合法 居留之子女,就讀國民中小學時,與我國籍學生同樣依法免 學費;然而於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時,卻因為《高級中等 教育法》第 56 條第 1 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 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學生, 不適用之。」而被排除適用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免納學 費,因此未具我國籍之學生無法與我國籍學生享有相同的學 費補助,事實上確有差別待遇。 以下將進一步從國際人權公約檢視,上述以「國籍」區 分有無學費補助資格,是否如教育部所主張係屬合理之差別 待遇?有無違反國際人權公約平等不歧視原則? 二、外國人能否主張基本權利保障 (一)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從《ICERD》公約來看,《ICERD》保護的對象包含所 有居住在我國的人民,不論公民或非公民皆享有不受歧視的 權利。針對非公民的權利限制及保障,《ICERD》第 1 條第 2 款雖規定,本公約不適用於締約國對公民與非公民間所作 之區別、排���、限制或優惠,然而隨著時代的演進,透過一 般性建議加強解釋條約內容,《ICERD》所關注的權利主體 由一般公民擴及非公民,不論是公民或非公民身分,都不應 有差別待遇,如有差別待遇,應具體說明正當性、合理性及 必要性。 CERD 第 30 號一般性建議第 3 段已申明,《公約》第 5 條包含締約國禁止和消除享受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 化權利方面的種族歧視的義務。雖然其中有些權利,例如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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