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自然資源之權利。政府應重視原住民族與其土地及自然資源之緊密連
結性,全盤檢討並規劃適宜之原住民族土地政策,依《原住民族基本
法》之精神制定全面性並符合民族自治與文化特性之土地制度之法
律,以回應原住民族要求回復並取得原住民族土地權利之訴求。
(2) 政府應重新盤整規劃現行原住民保留地制度,給予適當之法律地位,
投入相關人力和資源以解決實務上面臨原住民保留地權利之賦與效率
不彰問題,政府亦應考量保留地受配者需與該土地確實具有傳統淵源
關係,逐步落實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
應承認並回復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之義務。
(3) 政府應積極進行全面審視並修正現有諮商機制,充分與原住民族社會
溝通,建立符合原住民族文化特性之機制,以確保在規劃和實施影響
原住民族之土地和資源使用相關政策時,尊重其自由、事前與知情同
意的權利。
I. 財產權(單獨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之權利)
71. 國家報告提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
定,若其遺屬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喪失申請退撫給與、繼續領受
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其相關規定自 2012 年開始研
議修正,86 惟歷經 10 年尚未完成修正;另外,新住民在臺生活需求調查
報告中,新住民也表示在家庭財產權的繼承、分配權易被犧牲。87
72. 建議: NHRC 關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修法進度嚴重落後,未能保障新住民取得財產權之權利��政府應邀請新
住民團體或代表參與檢視及修訂新住民財產取得相關法規。並於完成修
訂後加強宣導,以確保新住民取得家庭財產繼承權益的資訊。
86
詳見國家報告點次 32。
87
2018 年新住民生活需求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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