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各項權利的保障措施
國安、移民等統計,持偽變造身分證件、逾期停居留情況嚴重,且常有
非法打工、變相移民之高度移民風險國家,基於主權決定,才訂定較為
嚴格之受理及審核標準。82
65. 建議:政府對於特定非公民入出境、取得我國籍或停居留條件採取任何
差別對待的規定,有必要注意區別之合理性及正當性,並應適時檢討相
關限制規定及審核標準。
H. 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集體權/個人權)
66. 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既有原住民族保留地,83 其涉及原
住民族與當地土地資源特殊的連結關係,除原住民保留地具有排他性的
財產權性質外,尚應就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擁有、占有及管理利用
之集體權利保障討論,國家報告將兩者置於財產權一節討論,尚非妥適。
67. 觀以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原住民族基本法》與相關
法令,肯認《兩公約》、本公約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示國
家應承認並保護原住民族對土地和自然資源之權利的精神。NHRC 注意
到《原住民族基本法》在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集體權利上課予國家 3 項
義務:其一是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調查處理原住民
傳統領域土地、其二是制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處理原住民傳統
領域土地集體權利問題, 84 其三是制定影響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同意或
82
內政部及外交部於 2023.1.17 NHRC 機關座談回復資料,依《國籍法》規定,外籍人士取得合法居留身分,
且符合國籍法其他歸化條件者,即得申請歸化我國國籍,2022 年特定 17 國國民申請許可歸化國籍者有 35
人,歸化時之居留事由以依親最多,大多為國人配偶。
83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
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84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0 條:「 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第 1 項)政府為辦理原住民
族土地之調查及處理,應設置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其組織及相關事務,另以法律定之。(第
2 項)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另
以法律定之。(第 3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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