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禁止種族仇恨之立法及相關措施
35. 歷次《兩公約》結論性意見一再提及,國家被要求「依法禁止」戰爭宣傳
及煽動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或暴力,並建議政府適當修正《刑法》。43
我國訂有管制歧視性言論相關法律,如〈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入出
國及移民法》等,44 然而對族群的刻板印象及負面標籤言論仍有須改善
之處。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第 310 條誹謗罪之受害對象
為特定個人而非族群或群體,且其構成要件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並無具
體客觀的判斷標準,須仰賴法院釐清,實無助於實現一般預防理論所欲
帶來的效果。政府至今仍未提出有效方法制止針對種族或族群的歧視性、
甚至是仇恨性言論。
36. 建議:NHRC 關切國內針對特定少數族群、群體之歧視性、仇恨性言論
仍頻頻發生,尤其網路社群平台因有匿名機制而更為嚴重, 45 雖有相關
法律規範,卻未能有效防治。46 政府除應加速進行研析針對種族、族群、
群體等仇恨行為或言論及處罰之態樣、判定標準以及提供受害者救濟措
施,全面檢視各項法令措施對於防治種族仇恨言論之實質效益,可參考
國際立法案例及國內促進消弭性別歧視之方式,制定或修正禁止種族仇
恨相關法律規範,並應針對數位平台建立完善的監管機制,以防治仇恨
性言論的散布及種族對立之情形加重,落實國際人權公約之精神。
43
《兩公約》第 1 次結論性意見點次 74、第 2 次結論性意見點次 74、第 3 次結論性意見點次 88。
44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
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
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
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
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第一項)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
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第二項)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
定之。(第三項)」
20
45
2022.12.3,聯合報《大學社群「N 字」歧視言論滿天飛 外籍生輔導機制難尋》、2019.9.1,華視《PTT 言
論不友善客委會要教部管管》等多個報導皆指出踢踢實業坊 (PTT) 充斥對特定族群充滿不友善的言論。
46
如《刑法》第 309、3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