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等規範,皆未明訂有關專任族群代表的提名及遴
選機制,33 其遴選程序公平性、族群代表性屢遭族人質疑,34 2022 年《兩
公約》第 3 次結論性意見亦有提及。35
29. 有關原住民族諮商及參與權,我國法院認為現行〈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
落同意參與辦法〉關於部落同意事項之設籍要件、原住民家戶代表制度、
代行召集制度等規範,36 以法規限制部落被授權依傳統習慣形成部落會
議的成員之參與,37 已減損部落的權利主體地位及自主性,38 皆違反《原
住民族基本法》規範意旨。
30. 針對點次 28-29,NHRC 建議:
(1) NHRC 提醒政府應正視《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子法制(訂)定及
16
33
《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委員 19 人至 29 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原住民族委員會委員遴聘要點〉第 3 點:「聘
用委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原住民身分。(二)合於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所定專門知能條件。(三)熱心族群
服務或深諳原住民事務聲譽卓著者。」、第 7 點:「聘用(兼)委員之遴聘,除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
外,必要時並應就其是否具備獨立作業、溝通協調、研究發展等項能力暨專業領域及對族群貢獻程度作綜合性考
量。」、第 8 點:「本會委員之遴聘作業方式如下:(一)原住民族代表部分:由本會就各族群遴提之。(二)
有關機關代表部分:由有關機關指派之。(三)學者、專家:由本會遴提之。前項委員,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提
報行政院院長派(聘)兼。」、第 9 點:「委員遴聘作業,應於當屆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開始辦理人選遴薦。
委員出缺所餘任期在一年以上者,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補提人選提請行政院院長派(聘)兼之,其任期至
原任任期屆滿為止。」及第 10 點:「委員之遴提必要時得召開審查委員會審議,審查委員會由本會主任委員指
定適當人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就遴提人選審議結果,列冊陳請主任委員圈定後,提請行政院派(聘)兼之。」
34
參見 2020.8.14,公視新聞網〈族群委員血統有疑慮 噶瑪蘭族要抗爭〉,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0654。
35
《兩公約》第 3 次國家報告審查結論性意見點次 39:「審查委員會注意到業已設立原住民族委員會,不過
仍須敦促政府以尊重原住民族決策過程的透明提名及遴選程��為基礎,以確保所有原住民族的真正代表性。」
36
參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9 號判決理由要旨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 1509
號原告卡大地布部落等與被告經濟部間電業法事件新聞稿》,2022.9.8,https://www.judicial.gov.tw/tw/
cp-1888-711789-f83b8-1.html
37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2 條規定,部落成員係指成年且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之原住民;
原住民家戶指設籍於部落區域範圍,有原住民一人以上之家戶;原住民家戶代表則指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
之原住民家戶戶長,或由戶長指派成年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家屬一人。針對同意事項之議決,依該辦法第 19
條規定,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
成,為通過。而第 23 條規定,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其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出席會議之資格、會議程序、
議決門檻等事項,原則係依部落章程之規定。
38
參照 2022.9.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訴字第 1509 號判決理由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