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獨立評估意見 政府每年提供之喘息服務額度依據被照顧者失能程度僅 14 至 21 天,且缺乏替代人力,難以滿足懷孕移工因安胎及請娩假所衍生 之照護空窗需求。 22. 懷孕家��移工縱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產假、妊娠或哺乳時間之 工作時間規定, 3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仍不得歧視或 任意解雇。依據勞動部提供資料,2017 至 2020 年家事移工因懷 孕與雇主合意解約案件計 1,564 人,惟欠缺繼續留臺工作之人數 統計。34 23. 家事移工易遭遇性侵害、性騷擾等高風險不當對待。35 勞政人員 多將家事移工性騷擾申訴案件,界定為勞資爭議案件未予正視;36 在不平等的權力關係下,受害家事移工多選擇隱忍或逃逸。 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喘息服務」,所需經費由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各負擔半數。 2021 年勞動部編列就業安定基金辦理「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喘息服務」預算 1.82 億 元,實際僅使用 8,174 萬 3,454 元,預算使用率為 44.91%。 33 《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勞工於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並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 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雇主應提供每日 2 次、每次 30 分鐘之哺(集)乳時間,且視為工作時間。 34 監察院 2022 年「女性外籍移工懷孕案」調查報告(111 社調 0011)指出,實務上仍有雇主、 仲介得知移工懷孕後,便要求或勸說移工在孕期 7 個月前回國,或藉由其他方式或事由, 如被照顧者的狀況已可由家人自行照顧、移工的工作表現未通過考核標準等,終止聘僱 契約或不續聘,也確實有移工在懷孕後遭雇主、仲介強迫解約回國,而驗證程序卻未能 發現,以及有懷孕移工擔心遭解約而隱匿懷孕、未做產檢;加上社福移工多半未能參加 勞工保險,以致這類移工懷孕後終止契約回國的人數,無資料可查而存有黑數。 35 詳:監察院 2018 年「在臺女性移工遭性侵案件之通報、聯繫及保護扶助機制檢討案」調 查報告(107 財調 0012)、2022 年「外籍移工人身安全及勞動權益案」調查報告(111 社調 0007)。另依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2017 年至 2021 年女性家事移工遭受性侵害 案件人數計 186 人。 36 依據勞動部 1955 外籍勞工 24 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受理各類別移工申訴性騷擾及性侵害案 件數及處理結果統計,2017 年至 2021 年受理女性社福類移工申訴性騷擾案件計 1,231 件, 進入司法程序計 22 件,僅占 1.7%;申訴性侵害案件計 147 件,進入司法程序計 45 件, 占 30.6%。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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