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性別暴力與司法救助權
益及證言價值。15
建議七
行政院及司法院應進行跨機關資源整合,建置通譯人員職前及在
職訓練體系,確保通譯品質及內容正確性,建立專業通譯及能力
分級認證機制,訂定合理通譯人員薪酬給付標準,並落實通譯人
員的考選、訓練、汰除機制,以保障女性移工移民的訴訟權益。
職場性騷擾
13. 雇主若為職場性騷擾行為人,被害人缺乏明確的救濟途徑。16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亦無迴避機
制。17
14. 《性別工作平等法》僅要求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有訂
定並公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的義務。此要求未及於全國
工業及服務業占比達 97.7% 的 30 人以下企業。18
15
監察院 2021 年「兒少性侵害防治通案研究」調查報告(110 內調 0025)。
16
據勞動部調查,2017 至 2020 年女性受僱者最近 1 年遭受職場性騷擾比例約為 3.4%至
4.6%,其中僅 0.7% 至 1.2% 曾提出申訴。職場性騷擾行為人以同事最多,其次為客戶或
雇主。另依據 2021 年婦女團體與人力銀行之網路調查,至少 4 成以上女性勞工曾遭遇職
場性騷擾。婦女團體擔心政府調查結果偏低,恐造成對職場性騷擾程度的誤判。勞動部
回復 NHRC,調查方式不同,不宜比較。
17
勞動部回應 NHRC 表示,已於 2020 年修正《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訂定準則》,規範雇用 30 人以上受僱者之雇主所公開揭示的申訴辦法等,應載明若雇主
為性騷擾行為人,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惟 NHRC 發現,此規定的位階過低,
且無明確法律授權,迄今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案的標準作業程序,仍未能納入雇主為
行為人的類型。另該準則第 7 條僅提醒,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
應注意委員性別之相當比例,未規範迴避機制。
18
依行政院主計總處 2016 年普查資料,全國工業及服務業共有 1,296,304 家,其中雇用未
滿 30 人之企業有 1,266,254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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