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家 人 權委 員 會 外 籍 漁 工 人 權 專 案 報 告
|海上人 權 路
二〇二〇年境外聘僱漁工之人數為一萬
九千六百四十二人,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二〇年每年
境外漁工發生行蹤不明之人數介於三百九十九人至
八百二十二人。漁船船東應填具外籍漁工僱用或異動
名冊,報請漁會或公會登錄後備查,但並未規範仲介
機構,又因常有第三國港口接人、透過當地仲介而非
本國仲介增補漁工人力,或是由運搬船接送漁工等情
形,且採事後報備制,外籍漁工在國外港口受僱上船
後三十日內申請,申請時應檢附漁工出港名冊影本,
用以核對申請僱用之漁工是否在該艘出港漁船的名冊
上,船員名冊常會與原本登錄資料不符。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農委會主管的境外聘僱仲
介,每年辦理評鑑後卻未能依照成績持續對仲介定期
訪察,且境外漁工失聯人數集中在少數仲介機構,船
東未如實申報的情況也漸趨嚴重,使得這些境外漁工
如同海上的「幽靈」勞動力,但農委會卻未有加強訪
查及管理機制,對於仲介如何在來源國招聘漁工,
也欠缺拘束性規範與標準,除每年一次的評鑑外,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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