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船員曾被船長打、船居生活不佳、救生衣數量不足等情形,證實該漁船違反《二〇〇七年漁業
工作公約》及〈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處以新臺幣三百七十五萬元、收回
該船漁業執照五個月,並以該船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將船主、船長、仲介業主移送
高雄地檢署偵辦。
調查報告指出,《二〇〇七年漁業工作公約》主要規範的內容包含:船長應負責船上漁
工的安全和船舶的安全作業,保障漁工盡可能在最好的安全和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給予漁
工時間充足的固定休息期以保證安全與健康,每艘漁船應攜帶船員名冊及每個漁工的書面契
約,漁船上的住艙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品質,並提供適當的裝備、數量充足和品質過關的飲用
水等,並應預防漁船上的職業事故、職業病和與工作相關的風險,以及培訓漁工掌握要使用
的各種漁具及瞭解要從事的捕魚作業。漁業署應建立完善處理機制,以因應《二〇〇七年漁
業工作公約》生效實施。
此外,「福甡拾壹號」漁船事件尚待檢討事項還有:一、外籍漁工之勤前教育不足;
二、外籍漁工欠缺安全衛生訓練;三、境外聘僱仲介的管理;四、該船刻意規避檢查且事後
查察事證取得不易,導致主管機關難以落實漁船查察機制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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