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場景|
資是美金三百五十元……,因為船已經出航,薪水每次靠岸時才會發(預計六個月,一年
或二年)……,我的薪水會被扣美金九百元當保證金,如果合約未滿或公司解除合約,保
證金無法歸還給我……,船公司所安排的工作,我一定同意配合,包括被分配幫忙其他的
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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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報告指出,死亡的印尼籍漁工 SUPRIYANTO
曾在八月初向船長反映身體不適,船
長卻未能及時就近安排治療,因延誤就醫導致傷口感染引發菌血症,因敗血性休克死亡。
帶著想改變命運的夢想,來到「福賜群」號漁船工作,五月出港工作,
SUPRIYANTO
還不到四個月的時間,八月就不幸身亡,在他死後家屬領到四個月的薪水共計一千四百美
元,隔年八月,船主和家屬以新臺幣十萬元和解。他命喪異鄉,薪水加撫卹總計約新臺幣
十四萬五千三百元。
監察委員調查發現, SUPRIYANTO
有兩份勞動契約,分別是「申請核准」用與��實際
執行」兩個版本,實際執行的契約充滿不合理的勞動條件、每月遭不當剋扣薪資與保證金
等。
力,又處於高危險的惡劣工作環境,表面上雖然有定型化契約保障權益,卻屢屢發生漁工
這個案件顯示出我國遠洋漁船上的普遍現象,在境外聘僱的外籍漁工是最底層的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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