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前言|
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否則並無管轄權。可是在權宜船上發生違反勞動人權,凌虐漁工的
事件,卻都被歸因為臺灣政府的不積極作為,形成通過臺灣許可投資經營的漁船,政府卻
無法可管的困境。
國家人權委員會進行的專案報告,除了以六個調查案件的書面資料作為基礎外,也透
過辦理專業論壇、到前鎮漁港及南方澳漁港實地訪視、與業界及民間團體交流座談、與各
部會進行溝通協調等方式,追蹤政府部門面對遠洋漁業的勞動人權問題如何逐步改進,並
在專案報告中提出建議。
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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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幼玲委員致詞稿,《﹁二〇二一酷刑防制國際運作暨漁工人權專業論壇」會議手冊》,國家人權委員會,頁八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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